用户协议

 本《运输合约条款》(下称“本合约”)为本公司与寄件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只要寄件人或其代理人在填写完毕之委托单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将托寄物交付本公司、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其雇员、代理人、分包人(不论是否在本委托单正面签字、盖章),则表示寄件人授权本公司为承运人,即被视为已明确理解和同意本合约的各项条款,接受本委托单条约的约束,并同意切实执行。

1. 如寄件人委托本公司运送服务范围以内的物品(下称“托寄物”),立约双方为本公司及寄件人。本合约于寄件人委托之日订立。

2. 本公司不予受理运输的托寄物包括发票、有价证券、国家禁寄的刊物、首饰、护照、私人证件、单证、合同、批文、现金、私人信函、核销单、贵重物品、动物、药物、毒品、液体物品、仿制物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物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关法律禁止邮寄的物品。

3. 本公司接收托寄物时仅计件数(箱、包)及重量,对于托寄物的内容如类别、品质及包装裹内的详细件数等概不检验,托寄物如有夹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因寄件人捏造虚报等而引致的责任概归寄件人负责。

4. 本公司有权开封检查任何托寄物,如属不予以受理的托寄物本公司有权拒绝承运或退回该托寄物予寄件人,另本公司有权收取或扣除因此产生的行政费用。

5. 若托寄物每公斤的体积大于6000立方厘米,托寄物经由航空运送的,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规定计算所需付款的重量。其计算所需付款重量(公斤)的公式为:货物长(厘米)×宽(厘米)×高(厘米)÷6000; (适用于GATI印度专线快递服务)

6. 寄件人须如实、清楚地填写托寄物资料。本公司不会对寄件人因隐瞒托寄物的真实性或错填、漏填、填写不清相关托寄物的资料,而导致的额外费用负责。

7. 寄件人须就有违本合约的条款及以下的保证而导致一切本公司须承担的损失及赔偿作弥偿:

1) 寄件人保证一切所提供的资料均属正确无误;

2) 寄件人保证其托寄物的准备、贮藏及送递至本公司途中未受任何未经授权的干扰;

3) 寄件人保证其托寄物包装妥善,及已做足一切措施令托寄物安全运送;

4) 寄件人保证遵守哦一切有关邮递的法律

8. 如托寄物由收件人付费,但收件人拒付费用,所有费用应由寄件人承担。未付清所有费用前,本公司对托寄物行使置留权。如寄件人要求退回该货物,须支付双程费用。

9. 如收件人拒收且寄件人不愿退回该托寄物时,则由寄件人承担第一程运费。此件作为废件处理。

10. 如寄件人或收件人拖欠本公司账款超过30天,本公司有权留置寄件人或收件人的任何托寄物。

11. 如因过境交通拥塞、交通意外、海关行为、天气、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又或托寄物本身内在的缺陷,以及电子产品、磁带、磁片等受电磁影响其正常使用效果等非本公司可以控制的情况而导致延误收送服务或托寄物毁损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2. 内包装或外包装不良的托寄物品(尤其时陶瓷、玻璃、灯具等易碎品),如发生破损及由此衍生的问题,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3. 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本公司的疏忽导致出现托寄物遗失、被盗或破损等情况,本公司赔偿额为运费的三倍或托寄物品的价值,两者以低价值者为准。易碎物的赔偿(限于非因包装不良而受破损的易碎托寄物),则是免费再寄一次相同费用的托寄物。

14. 本公司对寄件人所寄物品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直接间接损失、特殊商业价值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5. 有关托寄物索赔,寄件人或收件人须在寄件次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20天内答复是否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16. 在寄件人或收件人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前,本公司不受理任何索赔请求,请求赔偿的金额不得与运费及其他费用相抵消。

17. 若本合约受于1929年10月12日在波兰首都华沙签署的“统一与国际空运相关的特定规则协定”或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以协商形式所修订签署的“协定”(以下统称“华沙协定”)的管辖,有关本公司对托寄物的遗失、损毁或延迟派送的责任,则按照华沙协定的条款厘定。

18. 除非得到本公司的书面授权或批准,并以书面形式进行放弃、变更,本公司分支机构、雇员、代理人或分包人无权放弃、变更本委托单的条款。

19. 收件人或其代理人在本委托单或本公司的递送证明上签字或盖章,构成对本合约有关条款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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